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子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7501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冉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850元,并支付原告王冉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子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冉实现债权律师费用10000元;三、原告王冉有权对被告张子宇抵押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延安路利达新村13#楼2-303室房屋在45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8元,由原告王冉负担111元,被告张子宇负担30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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