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61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贷款本金29,999,999.65元,并以29,999,999.65元为基数,给付自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刘一、高伟、马健、刘雁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王甜对被告刘一承担的上述第二项给付事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张文平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事项,原告有权申请处置被告张文平名下坐落于开发区捷达路2号4-1301的房产,并对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98元,减半收取111,3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909元,由被告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