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2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3219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风香借款238000元;被告刘金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张风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魏强、刘金玲负担2435元,由原告张风香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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