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02********5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513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7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15490元;二、被告石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第12-36期每期租金4619.6元为基数,分别自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每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石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被告石慧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