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27刑初101号(2020)晋08刑终588号
案号
(2021)晋0827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马海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2.97796万元。被告人郭瑞并处罚金人民币25.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320元。被告人王利国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海涛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6320元。被告人张京沛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武海生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刘永庆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孟武平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黄书爱经济损失人民币5280元。被告人郭勇勇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普争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柴鹏鹏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志瑞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曹力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国辉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马海奎名下的黑色奥迪q5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码:mqk777)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查封的位于垣曲县新城镇国泰新都5号楼131、231室(商铺门面)两套、位于垣曲县新城镇旺富景时代广场商住小区****(商铺门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位于垣曲县新城镇学府苑7号楼a单元403室,系马海奎、普争辉夫妻共有财产,返还其二人扶养的家属。位于垣曲县皋落乡徐家沟上下八间房屋(农村宅基地自建),系马海奎、普争辉夫妻共有财产,对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位于垣曲县新城镇崖底村上下六间房屋所得拆迁补偿款,除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的60万元,剩余5.00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海奎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垣曲县蒲掌晋鑫沙厂所占股权27.47%、垣曲县田园宝肥业有限公司所占股权21%、同善种植的苗木所占股权21%,均以被告人马海奎所占股权依法处置后,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海奎与他人合股投资建设的垣曲工业园2#库房工程,马海奎已回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予以追缴,其余股权依法处置后,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马海奎非法经营收入的人民币3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马海奎个人债权,张陆平欠款人民币10万元、杨生产欠款人民币602.5万元、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75万元、马永喜欠款人民币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封的以普争辉名义注册的垣曲县甘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马海奎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360550152541)资金15164.51元,作为被告人郭瑞的罚金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马海涛支付开设赌场的房租人民币41000元(其中张红海17000元、史金牛5000元、刘小永1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黑色大众桑塔纳志俊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晋mm5537)返还实际所有人马文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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