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2********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刑初213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6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谢广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玉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炎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谢伟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吕广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万春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扣押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电脑、密令、u盘、记录本、电话卡(卡槽)等,由该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