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5********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4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敏健确认结欠原告邬国海工程款82672元,该款分期支付,被告陆敏健同意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2672元至原告邬国海账号为6228272576201192573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广德支行账户。二、如被告陆敏健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须另支2/2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邬国海可立即就全部余款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元,由被告陆敏健负担,此款原告邬国海已预交,法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陆敏健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并支付至原告邬国海上述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