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5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81民初1706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2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违约金以129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阳春市尹嘉五金经营部。二、被告范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259元给原告阳春市尹嘉五金经营部。三、驳回原告阳春市尹嘉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阳春市尹嘉五金经营部负担137元、被告范亮负担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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