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6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2623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1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彭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40.61元、利息554.65元、费用756.5元(该利息、费用为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数据)及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双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被告梁彭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