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7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8718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维欣租赁费110000元;二、被告潘飞随租赁费支付原告林维欣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付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林维欣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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