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7********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9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1)冀0129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邢伟强偿还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8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宋非、闫立辉、邢晓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邢伟强负担。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邢伟强偿还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8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宋非、闫立辉、邢晓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邢伟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