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2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81民初1569号
案号
(2021)赣0681执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发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靖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02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叶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靖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程龙友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4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4元,由被告叶发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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