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7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4民初681号 |
案号 |
(2021)冀0534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潘福振绒款24,800元;二、驳回原告潘福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于海龙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