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凌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1********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502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2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凌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宋红蒲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红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高凌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