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冬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1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02民初4551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3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0元及至款还清日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1月17日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日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二、驳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被告王冬梅、朱天有、景红卫、张惠盈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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