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昝国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02民初8122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昝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595元及利息(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3411‰计算;2017年8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511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昝国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