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5********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02民初2479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任正红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日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招对被告谢峰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日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任正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谢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