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2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春霞、姜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鸿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合计3104590.11元,并支付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2175153.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苏州市平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鸿来贸易有限公司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三、驳回原告苏州鸿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8元,减半收取16234元,由原告苏州鸿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6元,被告胡春霞、姜廷刚、苏州市平衡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08元。各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鸿来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廷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069537746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平江新城平泷路1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