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9********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819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6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581.66元;二、被告齐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自2018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27581.66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为346元,由被告齐帅负担,由被告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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