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5********1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253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6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单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23,571.39元、罚息及复利2,949.69元;二、单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罚息复利(以欠付本息作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11.86‰计算);三、单强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单强名下大众牌汽车(车牌号:鲁nh258e、发动机号094539、车架号为lfv2a2bs4h468602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13元,公告费600元,由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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