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9********3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刑初390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3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娄方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丽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8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娄方敏、张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周俊宝人民币10000元。(已退赔)扣押在案的张丽丽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