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富明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FY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887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3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富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为7476.16元、罚息1024.08元、复利5.11元;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鹤农商借字[2020]第1002020991302884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李坤明、万吾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富明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3.79元,保全费2070元,诉讼费合计为5033.79元(已由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富明家具有限公司、李坤明、万吾连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033.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5033.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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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MA4X1XFY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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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40号之一、之二、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