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2民初2201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2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宁波支付原告谢程培货款278000元;二、由被告胡宁波支付原告谢程培货款之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三、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胡宁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谢程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4元,原告谢程培已预交,由被告胡宁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