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健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1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健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建玲给付借款本金11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曾建玲已预交),由原告曾建玲负担32元,被告黄健芳负担1318元。被告黄健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1318元给原告曾建玲,本院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