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3********8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02民初2828号 |
案号 |
(2021)苏0402执2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飞、陈田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8.65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1407.03元、罚息243.58元、复利48.63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该部分已含罚息和复利)。二、如周飞、陈田辉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周飞所有的牌号苏d213mn、发动机号gw141254、车架号lbecfahb7gz446155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周飞、陈田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周飞、陈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5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