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8305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凯俊货款10681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鲍凯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鲍凯俊负担20元,被告章文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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