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5********6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1584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给付加工费15772元给原告范八仔。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元,减半交纳为9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