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5********6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3民初1584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给付加工费15772元给原告范八仔。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3元,减半交纳为9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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