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91民初836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4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敏、丁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77968.31元,利息、罚息、复利73799.91元,合计1651768.22元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上述借款按用款申请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樊敏、丁雪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樊敏、丁雪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日锦园12幢205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第4页共5页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8元由被告樊敏、丁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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