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5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2386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透支款45534.26元(其中本金33714.07元、利息4073.62元及相关费用7746.57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透支本息45534.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5元,由被告钱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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