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3********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杰红、李豪按如下履行方式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0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1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40000.00元;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40000.00元;2020年1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元;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元;2020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元;2020年4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20年5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20年7月21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8第260086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李豪、杜杰红应于2020年7月21日之前偿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7第260116号的信贷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三、被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李豪、杜杰红、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五、若被告李豪、杜杰红、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二、三项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保全费3260元,共计7900元,由被告李豪、杜杰红负担,被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