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3民初191号 |
案号 |
(2021)冀052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5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孙少强、韩建华共同偿还原告郭凯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上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袁鸿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孙少强、韩建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