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3民初191号
案号
(2021)冀0523执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5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孙少强、韩建华共同偿还原告郭凯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上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袁鸿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孙少强、韩建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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