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5********2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60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明忠、杨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徐忠国、杜淑珍黄豆款6.5万元;二、被告倪明忠、杨立华以黄豆款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倪明忠、杨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