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6196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5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彭砚满与被告韩博于2020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关于房款延期的补充协议》;二、被告韩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彭砚满购房定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韩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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