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4857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8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295237.45元,截至2021年2月26日的正常息372.48元、罚息7712.38元、复利11.49元;并按照双方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2021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2037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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