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海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8745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明125445.78元。二、驳回原告张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40元,由原告张清明负担646.32元,被告袁海新负担1508.08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