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海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8民初8745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3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明125445.78元。二、驳回原告张清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40元,由原告张清明负担646.32元,被告袁海新负担1508.08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