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4********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21)黑0524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波、陈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000元,利息31264.3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本息合计251264.30元。并从2019年7月17日起以2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现行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方长辉、徐连彬、张秀环、张伟、杨春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务清偿后有权向高波、陈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波、陈昆、方长辉、徐连彬、张秀环、张伟、杨春萍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