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向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3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4民初7317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14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向娟、徐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借款本金61,178.63元;二、被告齐向娟、徐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逾期还款利息33,012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并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25%继续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员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齐向娟、徐永春共同负担,被告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员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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