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21民初393号 |
案号 |
(2021)赣0521执1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忠根支付工资1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邹平承担(原告谢忠根已预交,被告邹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谢忠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