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俊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5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623民初822号 |
案号 |
(2021)粤1623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00217600266】。一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240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0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运费损失7677元;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雷梅支付2020年4月27日至被告时俊青将案涉熔喷布运走之日止的仓储费;案涉熔喷布由被告自行处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6元、1792元,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如下:驳回时俊青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