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1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7433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强借款207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景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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