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3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冀0523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反诉被告)孙少强、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史俊兴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史俊兴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反诉被告)孙少强、被告韩建华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