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3民初190号
案号
(2021)冀0523执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反诉被告)孙少强、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史俊兴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史俊兴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反诉被告)孙少强、被告韩建华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鸿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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