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维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1112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维善、邓习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缪隆箭货款435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4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隆箭对被告邹维思、邹维琴、邹伟飘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82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维善、邓习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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