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1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俞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艳娟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6.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