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5********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8102民初2294号判决
案号
(2021)黑8102执1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龙、倪静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借款本金本金50000元、利息3522.97元,本息合计53522.97元(本息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并从2019年12月11日始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给付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冬冰、周广军、唐俊华、尹玉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冬冰、周广军、唐俊华、尹玉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龙、倪静追偿。上述偿还借款本息及担保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被告马龙、倪静、王冬冰、周广军、唐俊华、尹玉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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