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伟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5********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3361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优新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350246.46元以及律师代理费48000元给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以8350246.4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本息以183188412元为限),利随本清。二、被告陈文渊、廖梅玉、江西华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瑞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华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对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石伟忠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5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优信普科技有限公司、陈文渊、石伟忠、深圳市普瑞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科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廖梅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