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4********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5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42.58元、费用37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6日,利息1250.09元;自2020年5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阮卓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85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受理费84.85元),由被告阮卓明负担受理费52.87元,原告自负31.98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2.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阮卓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2.8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