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0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861号 |
案号 |
(2017)湘01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泽农谷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1741219.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长沙泽农谷物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有权以被告长沙市联侨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新村曙光农贸市场102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01286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长沙市联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刘泽、黄群、王向辉对被告长沙泽农谷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泽、黄群、王向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泽农谷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247元,由被告长沙泽农谷物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联侨置业有限公司、刘泽、黄群、王向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时间 |
2020-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