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1********0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8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6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潘伟、赵志强和遵化市文礼东街宏鑫商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志江借款本金107000元及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潘伟、赵志强、遵化市文礼东街宏鑫商店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