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837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燕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卫忠各项损失64095.28元;二、驳回原告李卫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李卫忠负担266元,由被告焦燕飞负担10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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