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37民初11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旭恒偿还原告卢建路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给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卢建路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贾旭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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